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韩国现代重工在所难免

2017-04-06 15:15:49 来源: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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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韩国现代重工和中国代理商涉及“回购门”纠纷进行提审。中国代理商质疑韩国现代重工在几个方面严重侵害中国代理商利益的行为,包括质疑涉嫌伪造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发布公函,将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牵扯进入“回购门”纠纷。质疑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虚假回购行为,损害合资的中国公司股东利益和代理商利益。质疑回购行为涉嫌关联交易。向工程机械租赁终端商户发送“催账函”,验证回购行为并未进行。

图1说明:现代江苏和现代融资租赁同属韩国现代重工

韩国现代重工涉回购事件“公章造假”

韩国现代重工将吉林佳音等代理商告上法庭后,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所谓长春商贸有限公司发给现代重工的函件,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

而吉林佳音发现,其函件并不是长春佳音的正式函件。长春佳音也从未向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发送、当面呈送或者邮寄过这个函件。

经吉林佳音请有关印章专家鉴定,这份函件的“公章”涉嫌伪造,公函上的公章与长春佳音的正规公章有六处不同,初步断定是有人利用长春佳音发给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其他函件上的长春佳音公司公章,将长春佳音的公司公章进行电脑扫描后再次刻制的。

正是因为这份涉嫌伪造的公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将长春佳音告上法庭,成为回购的担保责任,承担一切担保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涉嫌伪造的函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封存,如果鉴定是假的,造假者会面临刑事指控。

中国代理商联盟表示,他们将利用法律手段验证公章的真伪,对公函上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并追究伪造公章、伪造证据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代重工竟向终端客户下达“催账函” 回购成谜

“回购门”事件发生后,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并未向代理商和一审、二审法院提交其已经实际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而韩国现代重工融资中国工程机械的终端客户收到的两份韩国现代重工融资的发票和5个现代重工江苏公司的催账函,让韩国现代重工的回购再次进入谜团。

图片2说明:韩国现代江苏工程机械公司下发的《催账函》

梁某是工程机械的终端客户,他收到的2张发票从侧面证明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追索的回购并未发生的事实。2012年5月7日,现代融资在收到梁某支付的01-18期租金及利息合计37.682347元。2016年12月30日,现代融资在收到梁某支付的19-26期租金、逾期利息、租赁物价款合计46.539863万元后开具发票。

通过对比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在一审主张回购款的客户名单,梁某在韩国现代重工主张已经完成回购的客户名单中,这足以印证韩国现代重工主张的回购实际上并未发生。

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在向吉林佳音追偿且已经有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又在向客户直接催款,而向客户开具发票的又是现代重工融资公司,说明其诉请存在矛盾,存在双重获益,不排除现代融资和现代机械通过关联关系虚构回购的事实。

2016年11月17日,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分别向郝某、王某、张某、王某以及杨某等五人发出催账函,要求向其支付代垫款。而这五个客户在韩国现代重工向吉林佳音追偿的客户名单中,这印证了韩国现代重工的诉请存在矛盾,一方面要求吉林佳音承担回购款,另一方在法院判决后又让客户直接向其付款,说明其对权利实现存在矛盾和双重获益。

现代重工中国代理商联盟一位律师告诉记者,现在不排除韩国现代重工并未完成回购,其催款只是为了让客户向现代融资还款,目的还是为了通过虚构这样一个回购事实,把现代融资产生的损失转移给现代江苏工程公司的中国合资公司常林股份(现变更为国机重工)的合资企业现代机械,同时取得向吉林佳音的追索权,最终完成向中国国资企业和民营代理商风险转嫁的非法目的。

中国合资股东常林股份的公告称对“回购”不知情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和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股40%、60%,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全资子公司。

2016年,常林股份在其发布的公告中称,现代江苏公司的回购行为,并没有通过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通过,而是实际控制公司的韩国现代重工单方与现代重工设立的现代融资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是对现代重工合资的常林公司单独利益损害行为。常林公司并不认可现代重工的回购行为,对其回购行为并不认可。韩国现代重工的回购行为损害了常林股份和股东的利益。

中国百名律师声援中国代理商愿提供一切帮助

“ 我们一直在关注韩国现代重工的回购事件,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并在法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一位声援中国代理商的律师告诉记者,中国律师界很多律师都在关注这个事件。

中国代理商联盟一位负责人表示,随着韩国现代重工回购门事件升温,已经有百余位律师致电或者亲自到联盟,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声援韩国现代重工中国代理商联盟,筹建现代重工代理商律师联盟。

中国代理商联盟一位代理表示,韩国现代重工起诉中国代理商,并非其对外宣称的整顿中国市场,而是利用回购行为快速回笼大量资金,以便在其退出中国市场后能够收集大量资金支持韩国国内的现代重工其他产业,包括其造船和其他武器制造产业。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韩国现代重工在所难免

上市公司常林股份2012年至2015年财务报告公告显示证明,常林股份最近几年亏损是由于工程机械行业持续低迷下行导致,特别是2014年特别纳税调整导致亏损-1,4亿元,2015年亏损金额达到了-5.27亿元,而恰恰是在2015年,现代江苏公司在韩国现代重工的操纵下,未经中方股东常林股份同意和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向同为母公司韩国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绝对控制下的上海现代融资公司支付了5亿多元的“回购款”。

由于常林股份公司退市,造成几万股票持有人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由于股权转让导致行使权利的主体怠与行使权利,股票持有人正在酝酿集体依法发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3月30日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现场庭审中,姜律师建议督促江苏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韩国现代重工江苏公司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事实的发生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国税向跨国公司发函:考虑中国立场,留下合理利润

2016年在江苏投资较大的跨国公司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接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国税系统的信函。

信函由江苏省国税局统一发出,详细描述了中国的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姜跃生认为,这是按国际惯例,向跨国公司提出建议,透过遵从“规划引领在先、调查调整在后”的原则,可促使跨国公司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

此前南京海关在一次调研中发现,外资在华机构,一个常用的、合理合法的利润转移手段是,企业所需的资金都以高息模式向母公司“借款”。此外,则是通过跨境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

现代重工韩方高管向中国代理商索贿成风 严重侵蚀代理商利益

一位非常接近厂家的代理商代表说,现代重工江苏公司完全掌控在韩方人员手中,利用各种预期利益盘剥代理商,代理商是有苦难言。

韩方高管人员利用掌握的优先发货权,暗地里示意代理商要获得好处。在销售返利中搭配配件额度抵消政策,致使代理商手中的积压库存高达亿元。利用掌握在手中的单方面协议经销权,大面积终止代理销售渠道,给代理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数亿元计。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代理商不仅要面对竞争对手的竞争,还要小心内部合作方小鬼的剥削。韩方高管为了获得更多的直接利益没有任何的隐晦,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暗示代理商索贿。

代理商联盟成员正在积极准备韩方高管人员索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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